第八条
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违法组织、参加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拉挂横幅、静坐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