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