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