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