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收到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