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