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