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大于一千人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