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列为报告事项。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