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