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