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饮用水水源或者备用饮用水水源。确定为应急饮用水水源或者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