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治理河道、山塘、水库,修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开展亮化绿化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