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对乱拆乱建等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定期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发展和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