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三)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指导传统村落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六)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状况。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