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传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