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状和构造、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包括传统村落中列入规划保护对象的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建筑构件。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传统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管并进行公告认领;代管期间,所有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是应当结清代管期间的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