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