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火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墓地。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蓄水线以上五十米内或水岸线水平可视距离二百米以内,严禁葬坟。在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逐步迁移至指定的公墓区或公益性墓地。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