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生态环境自治管理。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检举、揭发、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