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确定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