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普查,对地质、土壤、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湿地、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因素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档案。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