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普查,对地质、土壤、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湿地、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因素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档案。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