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重点排污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强污染治理。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环境损害责任人不按要求治理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生态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