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立即执行的;(二)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的;(三)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的;(四)未建立应急值班以及通信联络制度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