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搜寻救助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专业判断,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搜寻救助的建议。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