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四)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已获得成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