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属于误报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