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海上搜救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值守;

(三)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四)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六)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七)开展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工作协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