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地上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或者随意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