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