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