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公民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