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

公民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