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