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