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