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