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农业农村、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环境。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