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将文明行医纳入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