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