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