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