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