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