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