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