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