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