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参保老年人个性化照护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