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