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