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