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