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与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垃圾投放与收运模式。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